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从家中驾驶冀B*****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遵化市东陵满族乡乡政府院内,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东陵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3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行驶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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