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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从家中驾驶冀B*****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遵化市东陵满族乡乡政府院内,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东陵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3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行驶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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