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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59********,汉族,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2013年1月6日,犯玩忽职守罪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73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何某某酒后驾驶冀G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张库大道与建安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3mg/100ml。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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