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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村,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豫******黑色吉利小型轿车沿莲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七一路与莲池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14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测,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建原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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