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大**村**组**号。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涟水县红窑乡村道黄红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吴山庄组路段处,撞到被害人颜某甲(女, 1968年**月**日出生),致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颜某甲在送往医院后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颜炳平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林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