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宝某某**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K2****小型轿车由宝某某射阳湖镇出发,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某某望直港镇港城路时,民警将其车辆拦下进行检查而案发。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45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国华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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