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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其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1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35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1号两轮摩托车由成县**镇**村行驶至成县**园时,车辆驶出路外,坠落在坎下,造成何某某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一过路群众向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查询、查获经过、血尿样提取表、酒精测试结果告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现场勘验笔录、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不起诉决定书、更正函;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如实供述,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谦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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