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G****8号小型轿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X064线79公里200米处被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何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后民警将何某某带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20mg/100ml,何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琼英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光碟贰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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