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8********,汉族,出生地为河南省兰考县,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01时50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8V****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江湾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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