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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9********,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对面**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0时15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与人民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19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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