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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住五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已被注销驾驶证的被告人何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两轮摩托车(粤LH****),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社区往大岭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山街道人民路**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5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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