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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号楼**,住上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进昶容路南52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20117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334****,0755-8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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