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123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厚街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9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8****的汽车从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社区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东城区东江大道大王洲桥底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H****汽车发生碰撞,致粤SH****汽车撞上路边绿化设施,造成绿化设施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接报到达现场将何某某带走调查。2019年7月19日,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何某某赔偿杨某66000元,赔偿相关单位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涉案车辆等物证,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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