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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无犯罪前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豫QUL090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路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法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发政

检察官助理:宋文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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