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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乌兰坝苏木**嘎查**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乌兰坝苏木**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0 月04 日01 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H**** 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 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道路右侧防护桩发生碰撞后驶入道路左侧,致何某某受伤、防护桩、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135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何某某准驾车型B2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乙醇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车辆照片、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勘验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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