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329国道(柴桥街道501厂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抓获。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278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查处过程、抽血过程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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