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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5月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庆符镇瓜芦村往文江镇腾龙社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庆符镇庆清路0公里+3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经提取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其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8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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