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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3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与勐朗街交叉口K0+100M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何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当日12时10分许,民警带被告人何某某到澜沧县东方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管,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45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返还凭证、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办案相关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及告知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澜沧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18794****;

2.移送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9份;

3.扣押的云******号二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告人何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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