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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宣威市**乡**村委会何某乙家做客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晚20时许,其跟朋友何某丙又在家里用松子酒杯喝了二两左右白酒,之后何某甲驾驶云D*****号车去宣威市街上买东西,21时10分行驶至宣威市**百大超市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何某甲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跟朋友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的家中吃饭时,喝了四两左右白酒,22时30分许,何某甲驾驶云D*****号车送李某某去找旅馆居住,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小坡路口10米酒精检测点处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何某甲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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