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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村,住北省邢台市广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11月16日被平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7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广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6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广某某**街与**路交叉口南侧被广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检测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视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五个月,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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