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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1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暨现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巷**号。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K****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天凌晨0时43分许行驶至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与安宁路**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呼气测试检测,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mg/100ml。

2020年12月15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血液检验报告、现场照片;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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