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1月2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80102253243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家园**栋**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27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湘******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附近出发,沿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洞井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