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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8********,苗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和聂某某、罗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二环路“味食尚”餐馆吃饭期间,三人喝了1斤散装白酒,后何某某驾驶其现代牌轿车载着聂某某从城东街道官坝出发经经官坝红绿灯、新华大道、杨柳街路口左转经佳慧超市、丹兴路准备往下坝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丹兴路原县公安局外面路段时,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民警查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机的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10月6日23时27分,办案民警将何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何某某静脉血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及张某某的职务目击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 会 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575****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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