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栋**单元**(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22时57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的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渝中区名流公馆小区停车库出发到本市沙坪坝区,行驶至渝中区嘉陵江大桥南桥头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指认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呼气、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