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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五马桥往诺江镇石牛嘴大桥方向行驶,21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锦江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带其到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1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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