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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中天城投集团维修部员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8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某、肖某某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浩斯”酒吧喝酒,其间,何某某饮用了三四瓶啤酒及几杯香槟酒。当日凌晨5时许,何某某驾驶贵JU****号小型轿车欲送刘某某返回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当行驶至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与中华路交叉口100米处时,追尾陈某某驾驶的贵AU****号出租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下车后闻到何某某有酒味遂拨打电话报警,处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将何某某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2.1mg/100ml。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何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295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102120200000091号);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2.1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处警民警,且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对事故相对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郭  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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