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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何某甲(小名何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街**号**号,住贵州省开阳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持Cl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载谌某某、简某甲、简某乙、谌某甲、谌某乙,核载5人),从开阳县**镇**村往开阳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开阳县**水泥厂路段时,该车驶出路面撞上彭某某停在路边的贵A1****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何某甲昏迷在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时,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请医务人员对被告人何某甲进行血样抽取,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赔偿了彭某某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谌某某、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筑公交鉴(理化)〔2019〕1755号;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员)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贵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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