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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91********,汉族,中专,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韶关市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FB****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从翁某某江尾镇廖屋组往龙仙镇青山村方向行驶。约15时11分,途经**镇**广场路段时,被县城交警中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为210mg/100ml,后将其带至县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9月22日经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50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聪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6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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