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兴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县会米路坪山干龙塘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川******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1mg/100ml。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997564****。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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