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泰禾饭店饮酒后驾驶强制报废的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朋友,沿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龙飞路行驶,至龙田镇金钱柜KTV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4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驾驶路线图、车辆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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