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白银**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白银市**县,现住白银**公司员工宿舍,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白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绕行至**宾馆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醉酒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检察官助理:狄振洋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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