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水市麦积区兴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盘旋路路段闯红灯驶入环岛,与于某某驾驶沿环岛内由东向南行驶的甘E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1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23.6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于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村**组,联系电话:1314193****。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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