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镇**路**栋**号,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汝城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沿汝城县郴义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九龙大道与郴义路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正在等待红绿灯的三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摩托车倒地。经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24.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扣押车辆(证件)退还凭证、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及监控视频截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安全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检察官助理欧阳丹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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