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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21时12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在省道S346线149KM+100M即宜章县**路**局门前路段,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33.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03892****);

2.案卷材料和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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