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湖北宜都人,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21974********,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宜都市,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1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向878KM处时,在应急车道停车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