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早上,被告人何某甲驾驶鄂C****2**牌白色小型轿车载其父母去保康县**镇***村**组**号舅舅张某某家为其庆生。中午喝了约一两十二年白云边白酒,晚饭时又喝了一听330ml易拉罐装的雪花牌啤酒。饭后稍事休息之后,即驾车带其父母回房县。当晚21时30分许,行至呼北高速房县收费站出口广场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房县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何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张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永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8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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