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冀D****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陆羽大道与西寺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竟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化验室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基本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