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大厦**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G****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莹莹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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