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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地)淮南市潘某某潘集**村**队**户。1994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淮南市潘某某黄河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g/100ml,遂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1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文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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