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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昌桥东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毫克/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持有有效C1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违法犯罪经历侦查情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宣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斌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卷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通过一体化平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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