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址: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0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荥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玉香
张淑洁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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