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从赞皇县南环路往联通家属院方向行驶至通府街北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51.95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院头派出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4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教育管理考核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村;
2.公安案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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