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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室。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11月24日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恒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安路与镇州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2.92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慧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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