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杭大街与广交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玉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和检察起诉卷壹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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