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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村。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4时38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睢宁县古邱线南环交叉路口南9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mL血。

被告人何某某被当场查获后拒不配合检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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