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0****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镇**村行驶至**国道与**大道交叉口时(位于灌南县**镇**村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