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南京**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农场**分场**管理区**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8月22日被罚款人民币七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某某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大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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