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Z****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紫薇皇府娱乐会所停车场驶往秋丰村,沿横凉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横凉亭路西环北路路口等待红绿灯时睡着,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候审(1381913****);
2.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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