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1****号波罗牌小轿车,沿五某某市长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青湖西苑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被告人何某某吹气测试酒精浓度为108.4mg/100ml,即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0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检察员:李强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五某某市住处,联系电话:1808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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