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52分,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棕色奥迪小型汽车沿长青北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长青北街长久新城长乐苑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9.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吕 健
检察官助理 蒋运军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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