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号牌为川Z**** (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鱼凫二支道林听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0.9mg /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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